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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公民财产权剥夺应法定

人大常委:公民财产权剥夺应法定
 
2014-12-24 | 来源:中国法制报广告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公民财产权剥夺应法定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进行二审。二审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进一步细化,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定、扩大地方立法权、备案审查和解决立法冲突等,是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讨论热点。
  税收法定
  “是时候把税收的权力收回到全国人大了。”全国人大代表、三全集团董事长陈泽民在参与草案审议时说。
  他说,多年来企业和个人税负过重。目前,税收增长20%、国民经济增长7.5%和企业收入负增长,存在“剪刀差”。
  陈泽民引用2013年7月财政部的数据称,中国企业负担(约40%)远超国际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24%-27%)。
  他列举说,目前全国18种税收,但只有三种是通过人大立法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法;另有税收征管法也是人大立法,但不涉及到具体的税种。其余的15种都是国务院以暂行条例和试点的方式推出来的,许多税种税率的调整往往也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一个“红头文件”就决定了政策。
  “比如最近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国内趁机加税,有关单位连着发了两个通知税率涨了两次,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
  陈泽民说,“政府就是这样,既不会把立法权交回给人大,税收的调整也没有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甚至根本不征求意见。”
  他建议,税收应该和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一样,不得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云川认为,税收法定有科学论证和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意义。在明确税收法定原则之前,各地试点征收房产税不统一,有些地方按照房价水平计征,有些地方按家庭人口新增面积计征。“试点在一定阶段是可以的,但老百姓心里没有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如玉则从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将税种基本要素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列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他说,税收本质上是对居民财产权利无偿的、强制的剥夺,税制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税负、税感以及收入状况,影响着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对居民个人而言,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与对居民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剥夺一样,税收这种对居民财产权利的无偿剥夺,同样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正因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华华也建议增加“剥夺公民财产权利法定”内容。
  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表述上,委员们尚有分歧。有人建议进一步细化到税收的各个要素,也有人建议概述为“税收和税收征管的基本制度”,甚至有人建议暂不将税收基本制度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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